劳动争议
员工意外死亡,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员工甲(已故)于2023年7月底入职企业乙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乙未与员工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员工甲缴纳社保。2024年1月16日,员工甲于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3月15日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松陵中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4年1月16日员工甲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松陵镇江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事发地点时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员工甲的近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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