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于2017年5月进入吴江市某纺织公司上班,工资3000元/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齐某在工作中右手被卷入机器,造成右手除大拇指外四指缺失、手掌大部分缺失的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六级伤残。齐某于2017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至仲裁之日的双倍工资42000元,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三十余万元。公司认为齐某到公司时,公司曾提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齐某不愿意签订,现在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没有道理。另外,齐某系自己故意受伤,不属于工伤;公司称,就在齐某发生工伤前不久,同在公司上班的齐某的表哥也发生了工伤,当时齐某表哥伤势比较轻,小拇指缺失,后来由齐某的父亲出面与公司协调赔偿,公司支付了各项赔偿近十万元,公司联想到该事,作出了如上怀疑。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分析:
1、关于是否应当支付齐某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最长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公司提出齐某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答辩是否成立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做了专门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齐某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未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默许了该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公司提起该答辩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司应当支付齐某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而不是至仲裁之日止的42000元。
2、关于公司所称事故是由于齐某自己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的答辩如何看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属于工伤。如果齐某是为了获得赔偿款,故意将手伸进机器里造成伤害,那么不属于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是工伤发生争议时怎么办呢?《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故,公司应当就齐某是故意造成伤害的事实举证,而不能仅仅主观推断。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对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的,应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间提出来,而在工伤认定已经生效后的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间提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故公司的该答辩是站不住脚的,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各项工伤赔偿。
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刘 健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