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31日7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公交车在吴江区江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菀坪出口匝道、莘七公路路口处,遇交通信号灯红灯停车等待通行时开门下客,车内乘客吴某某下车后被沿江城大道匝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又与李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对本起道路外交通事故,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违规下客,刘某车速过快、疏于观察,二人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另外,当时吴某某是乘坐公交车去上班途中。
吴某某亲属亲属委托律师提起交通事故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公交车和小轿车方共计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万余元。死者家属因交通事故获得了一百多万元,是否能再获得工亡赔偿?
案情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死者吴某某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本起事故中吴某某无责任,故应认定吴某某属于工伤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赔偿的主体不同,当前政策可以获得双赔。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医疗费用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了赔偿的部分,工伤理赔中这部分不能再次获得赔偿,工伤赔偿针对的是医疗费中未获得赔偿部分进行理赔的。本案中吴某某近亲属又获得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七十余万元,吴某某父母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律师提醒:
1、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及时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损失很大。
2、并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就算工伤,要看事故责任。
按照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算工伤。所谓非本人主要责任,指的是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或者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如果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则不算工伤。
这里的交通事故,与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比,不再局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算。
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刘 健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