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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名股东的权利与风险

发布时间:2019-11-27浏览次数: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成立及运营过程中,隐名股东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在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是因接受隐名股东的出资,在名义上享有公司股权的人。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承认了隐名股东的权利。

        笔者个人认为,司法解释三将原来隐秘的隐名股东的权利,明确作了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隐性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安全性,但是在明确权利的同时隐名股东的风险也伴随着存在。

第一,在享有权利方面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肯定了他们协议在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因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投资收益应当归隐名股东所有。司法解释据此明确投资收益的归属,并强调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权益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3、隐名股东的显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隐名股东是可以显名的。即隐名股东应经公司其他股东(不包括名义股东在内)过半数同意,方可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备案。

        4、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隐名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如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对于因股权转让造成隐名股东损失的,其可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

第二,存在风险方面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的法律风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认为应当写明的条款明确约定确认,特别是有关身份及利益等方面,否则,万一有纠纷或者发生意外,就没有书面依据,对双方都极其被动。

        2、投资权益的归属风险,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投资有风险是投资的常识。有的隐名股东是参与经营管理的,有的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前者对于投资收益还是可以控制的,后者如果不经常了解经营情况,就无法控制投资收益,甚至被架空、被蒙骗,最后造成投资失败甚至血本无回。

        3、隐名可以显名的风险,隐名股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办理显名手续,即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并签订书面显名协议,避免由于隐名阶段存在的隐形风险。

第三,风险的防范及注意事项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在通常情况下,是亲戚、朋友、同乡等等有着比较亲密的关系或联系,有的是口头协议,有的甚至是君子协定,没有任何口头及承诺,更谈不上书面协议了。笔者建议: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的协商、签订时,尽量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对协议的起草、修改及最后的签署把好法律关,在协议的条款上控制好各自的风险,以保护双方的经济利益,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或者发生意外时难以协商解决,法院处理时也难以适用其协议中的有效条款。

        上述是笔者对公司隐名股东权利与风险的一些浅显看法,有不当甚至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