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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民企》杂志文章--《降职调岗降薪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次数: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改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较为松散的中国劳动用工管理环境,给企业的传统用工模式提出严峻的挑战。因此,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必须进行一定的变革,积极、主动地去适应正在逐渐改变的大环境。而首当其冲的,是企业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

一、重要性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1、正面引导与教育作用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

2、反面警戒与威慑作用
        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来威慑员工,或者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使员工自觉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从中受到教育的同时也使其他员工看到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

3、防患未然与预防争议发生的作用
        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包括国家法规政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更为具体的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因此,当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
        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资矛盾是无法避免的。当劳资矛盾爆发无法通过协调解决时,诉诸法律就是唯一的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会将国家法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还有企业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特别是在国家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纠纷的有关事项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强制性规定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以外,又给予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员工进行实际管理的权利。举例来说,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至于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需要企业事先作出规定,即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为前提、对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但绝大多数企业往往忽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导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十之八九以败诉收场。

(二)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成为劳动争议的诱因,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
        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可能是企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帮助企业规范管理的目的,反而会给企业带来麻烦。所以,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切记要符合法律规范、填补管理漏洞,并动态地不断去完善它。

(三)在中长期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规章制度将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在《劳动法》之下,企业在终结劳动关系方面用得最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但这比较适用于期限较短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企业不想在继续使用劳动者时,只需等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即可。但是,《劳动合同法》却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立条件。这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将走向中长期甚至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短期合同只是补充。企业一旦与劳动者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终止制度将不再好使。如果是中长期合同,企业需要经历漫长的等待才能终止;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没有到期的概念。企业要想终结劳动关系,只要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将受到诸多限制。企业要想在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行使提前解除权,必须事先完善自身的制度,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事先明确的“严重违纪”、“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等界定清楚,一旦劳动者达到企业规章制度事先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便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二、制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规章制度的设计制定,必须做到合法,并成系统。

        合法是指二层意思,首先是指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的规章制度,均有着一定的共性,这体现在劳动时间、休息休假、薪酬体系、绩效考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于上述内容都作出了很多强制性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等等。在这些方面,企业基本上是不能自己“原创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执行。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是独立的,企业还须建立起其他具体的制度与之相匹配,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互为补充。譬如岗位责任制、竞业限制制度、保密制度等。

        其次是指制定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企业要想使自己的规章制度发挥效用,就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才能为企业所用,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内部民主管理制度,重视并加强工会建设。

三、总结提示
        企业的规章制度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制定一套比较完善、合法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而言,不仅可以建立健康而良好管理秩序,同时也因其中所包含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员工的责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规范的企业需要充分考虑所有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的情形,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的内容加以细化,并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的规章制度便能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减小用工成本,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陈燕明  律师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