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意外死亡,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04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员工甲(已故)于2023年7月底入职企业乙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乙未与员工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员工甲缴纳社保。2024年1月16日,员工甲于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3月15日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松陵中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4年1月16日员工甲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松陵镇江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事发地点时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员工甲的近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企业乙未依法为员工甲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事实认定及裁决1劳动关系
企业乙认可员工甲为其提供劳动,但系临时性用工。虽双方之间无劳动合同,但是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员工甲收入纳税明细显示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为企业乙。故裁决认可双方间系劳动关系。
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企业乙未与员工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乙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医疗费
双方确认员工甲医药费均由其自行支付。经核实,员工甲非吴江区参保人员,参照目前苏州市吴江区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测算,员工甲医院门诊费用中有部分纳入医保范围的费用。因企业乙未给员工甲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应当由企业乙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员工甲于2024年1月16日驾驶电动二轮车摔倒,于2024年1月24日死亡,其遗属应当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计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企业乙未给员工甲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当由企业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