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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处理,兵出奇招而致胜 | 江苏东大舟律所陈燕明律师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4-11-18浏览次数:

        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经常性会遇到法律方面的争议。在纠纷发生后,如何选择正确的路径达到胜诉的目的,特别是在个案诉讼中打出出人意料的牌,会达到非常好的效果。笔者在2023年承办的一个租赁类案件就是如此,非常具有示范价值。

案情简介
        委托人所有的房屋,在2020年租给被告开饭店用。约定租期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34年3月8日止。年租金66万元(2021.12.1至2023.3.1为含免租期3个月),每半年度支付一次:即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33万元,在2022年9月1日前支付33万元;之后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都是租金支付期限,以此类推。并由被告承担物业费。《租赁协议》签订生效后,两被告在2021年12月8日前接收了房屋,且将房屋的原有装修设施设备全部敲除后,房屋成了纯毛坯。后因为缺乏建筑物原始结构图且被告接受前就存在拆改,在自己口头咨询装修公司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后认为无法得到装修施工许可证,进而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仅只付了半年租金,其余租金和物业费拒不支付至今。而委托人认为,建筑物原始结构图没有备案是行政部门管理的缺位,以及开发商的疏忽所致,非房东责任。自己已经想办法提供了建筑施工图,尽到了协助义务。并且认为是可以在弥补原有改造的基础上取得装修施工许可证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不存在。故双方的矛盾一直僵持到本案诉讼的开始。笔者拿到这个案子之后,认为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条件,即房屋是否真的没有办法办理出装修许可证。针对以上的争议焦点,笔者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本案双方所争执的单方解除,就是考察本案租赁合同目的是否存在不可实现性。归结到具体案情,法庭应当查明的问题是:施工许可证是否完全穷尽一切手段而彻底不能办理;如果存在恢复在先存在的拆改现状,有关规定是否支持可以重新办理;恢复在先存在的拆改现状,费用由谁承担。对于前述直接关系到案件胜败的问题上,双方各执已见,各有依据,案件原被告双方辩论处于焦灼阶段。笔者重新审视本案,找到一个非常不易被各方察觉的重要事实:被告认为的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是如何得知的?有无正规的行政告知单或者批复?马上,笔者在下一次庭审时立即抛出了这个问题,得到了足以让法官支持我方的法律事实:被告仅仅是窗口去问过两次,没有书面批复;最后的否定性结论是装修公司给被告的。就此笔者发表相应的庭审代理意见,重点就围绕着非有权机构的答复,不能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法定依据而展开:没有取得有权机构的答复,被告就擅自单方面以此拒绝支付租金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最后支持了笔者的该意见,强调了有权答复的重要性,并以此作为决定性的判决依据,判令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以同样的法律依据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经验总结
        任何民商事案件,大部分纠纷的发生都源于纠纷各方各自认为正确的认知和自认为充分的理据。在个案的处理中,作为律师,应当在案件的处理中,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基于案件现有的证据,在进行缜密法律逻辑推理的基础上,找到案件的真正胜负手,出其不意地找到对方、甚至是承办法官都没有意识到的重要事实点,可以技巧性地规避一些导致案件审理焦灼的地方,得到的效果反而会非常的好,提高胜诉率。而本案就是对此类办案经验的一个最好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