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4月,委托人(买方)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在朋友圈渠道出售二手车的何某(卖方),欲购买一辆价值在20万左右二手车,并对车辆风险以及车况等内容通过微信提出要求,要求购买的车辆无权利风险、手续齐全,后何某将该车辆的车主信息微信发给陈某并口头承诺车辆除几期银行贷款外,无其他质量以及权利风险。陈某基于信任,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车款198000元交付给何某,双方完成购车交易,未签订任何书面材料。
2022年8月,陈某发现案涉车辆不见了,停车现场留有一张署名某公司的告知函,内容是“该车车主因存在债务问题,在XX担保公司存在抵押担保,遂该车被该公司拖走并留置”。陈某一头雾水,随即报警处理,经民警了解得知案涉车辆存在债务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告知陈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后陈某联系何某,要求退还购车款,但无果。陈某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追究出卖方何某的民事责任。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因该车系抵押车,故出卖人何某免除瑕疵担保责任,驳回了我方当事人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本律师根据当事人请求,据理力争,认为,陈某购买车辆时,何某并未告知车辆还存在XX担保公司的抵押担保情况,不应适用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免除出卖人何某的责任,同时针对何某抗辩的其系中间介绍人非实际出卖人、车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等其他意见,本律师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论予以驳斥。
案件经历两次庭审后,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解除陈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关系;另鉴于陈某已使用案涉车辆一年三个月,遂判决何某退还陈某购车款138600元。
二审判决后,何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了何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二手抵押车买卖法律关系,案件的核心就在于出卖人对出售车辆车况以及权利瑕疵的披露程度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保证权利无瑕疵即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购买的车辆系二手抵押车,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案涉车辆享有权利,何某不负有保证第三人对案涉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故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驳回了我方诉请,但是一审法院忽略了出卖人对买受人权利瑕疵披露的范围以及车辆被拖走与出卖人权利瑕疵披露的关联性。
本案中,虽然陈某购买的案涉车辆系抵押车,但何某作为二手车商家,清楚案涉车辆存在的权利瑕疵,为促成交易,案涉车辆的权利瑕疵并未向陈某披露,何某应当承担案涉车辆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抵押车交易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如果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依然进行购买,建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车辆被第三人取回时的违约责任问题。
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