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作为,服务企业 |江苏东大舟律所王云弟律师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4-05-17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我与李婧律师走访一家顾问单位某纺织公司,在了解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纺织公司老板崔总谈到前几年银行贷款,企业连保,害苦了自己。说到了自己公司为本地某地板厂提供担保贷款,但不知该地板厂企业主却因债务累累而逃之夭夭,公司无奈向银行代偿,白白损失了110万元。2020年5月地板厂地块遇政府拆迁,所得拆迁款却被地板厂企业主的父亲代其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后领走了。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我敏锐地感觉到,可以为我的顾问单位挽回一些损失。基于律师的责任感和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我向崔总提出,我们回去研究一下,看看是否可以帮公司追还这笔代偿款以弥补一些损失。崔总闻言,大喜过望,连声道谢,恳请我们抓紧研究商量,尽早给他们好消息。
办案过程
诉讼前准备阶段:回到单位后,我与李律师即着手研究处理该案,我们分工负责,李律师负责找法律法规、检索类案;我负责与纺织公司联系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圈内资深法律界人士虚心请教和共同探讨分析。当时,我们考虑两个诉讼方案:撤销之诉,或是代位诉讼。经过慎重分析研究,我们决定走代位诉讼之路。理由如下:一是撤销之诉,民法典规定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而我们正式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一年,虽然中间我们已经受权寄发律师催款函;而代位诉讼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规定,当时正式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二是撤销之诉如果成立,则原告还要进行下一个追偿之诉;而代位诉讼如果成立,则原告可一步到位,直接受偿。三是撤销之诉需要原告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转让,而代位之诉仅需原告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本案中,纺织公司的债务人企业主杳无音信,无法认定其与他的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的合意,但其“怠于行使”债权是客观存在的。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研究后,决定走代位诉讼之路,但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为此,我们向崔总在内的公司其他负责人分析案情,并告知诉讼风险,一是我们律师实行风险代理;二是提起诉讼后,则法院诉讼费等要公司预付,如果败诉,由公司自己承担,故是否诉讼,由公司决定。我补充说道:既然打官司,就有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你不去努力,不去尝试,就什么也得不到,万一官司输了,也就自己承但2万余元诉讼费。当然,如果官司输了,公司不能怪我们律师,这话要说在前面的。公司几位负责人听了我对案情分析和所做的思想工作,一致同意诉讼,说万一官司输了,不会怪罪律师,律师是好心。
诉讼阶段:我方以债务人的第三人即企业主父亲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法院组织了二次证据交换、一次开庭审理。不论在证据交换还是开庭审理,双方对抗激烈。原告的起诉犹如虎口夺食,肯定会遭到被告强烈反抗(第三人当然缺席)。从庭审后复盘来看,原告证据具有相对优势,但其中原告的一份地板厂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出现了变故,因为被告也叫村委会出具了相反内容的书面证明。但综合全部证据,我方证据显然具有优势。虽然如此,被告方却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第三人地板厂企业主债务由法院判决执行终结的债务累计2200万元以上,如果本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原告充其量也只能分配到5%左右的额度,不到6万元。我们律师考虑到这个实际问题,只能退而求之,做原告工作,最后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我方撤诉,同意由被告一次性支付275000元以结案。
办案感想:我从事律师工作近四十年,在我的记忆里从未有过“挑讼”,我认为,这个案件是我第一次“挑讼”。作为一个律师,基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应该主动“挑讼”,但本案不同,在企业利益已经损失时,有可以挽回一部分损失的机会的,就应该出手相助。我个人认为,引导企业发起该案诉讼,是基于我的律师责任感和对案情的了解,同时有较大的胜诉把握。真心诚意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利益,是我们律师服务价值的体现。我常说,有些事情,你不去做,就什么也得不到,去努力做了,结局不一定圆满,但总会得到一些,即使存在不足,甚至失败,也得到经验。有所作为,才有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