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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朱莉明律师就《民法典》规定的“性骚扰”接受吴江电视台采访

发布时间:2020-07-20浏览次数:

2020年6月10日上午,我所朱莉明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江电视台采访,就《民法典》规定的“性骚扰”作出解读。

此次《民法典》不仅明确了“性骚扰”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负有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责任。所以对于“性骚扰”,一旦发生,受害人应当及时向单位求助,勇敢举报,对“性骚扰”说“不”。

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一切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学法守法,让我们的法治环境愈显清朗、精神文明愈加和谐。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愿为吴江人民的法治需求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愿为吴江政府法治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