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弟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7日,国庆假期最后一天,学生们告别长假,陆续返校。当天晚上6时左右,已经返校的吴江某初级中学的八九个初中一年级到三年级的学生,聚集一起在校外体育场,欺凌另一位初中同学。被欺凌的同学为了避免受到进一步欺凌,转移大家的注意力,说有一个同学很久以前欠他200元人民币未归还,要么去要回来大家用。这时带头欺凌的那个同学说我们一起去他家帮你要回来,我们一起用。大家都表示同意,遂有七名同学各自骑着电动车一股风地前往欠钱的同学家去了。到了欠钱的同学小区家里楼下一层,见门窗皆关掩着,几个同学一同上前敲窗踢门大喊大叫:×××欠债还钱。附近的邻居不知发生什么事情了。突然,有几个耳尖的同学听到室内传出有物体倒地的声响,胆大的几个同学推门进入,看到一年老男性长者倒在地上不动,正是欠钱的同学的爷爷,旁边是两只方凳,一只方凳也横倒在地。同学们似乎明白到了什么,其中二个同学马上入室扶起老爷爷,呼喊着,但老爷爷已无声音。隔壁邻居正好路过,马上报警,同时120救护车过来送老爷爷去医院抢救,经诊断老爷爷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经过28天的竭力抢救,终无力回天,老爷爷于2018年11月3日死亡。致死亡时,死者家属已花去医疗费168751.48元。
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希望派出所处理,派出所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要求死者家属自己依法追究肇事都民事责任。死者家属遂委托律师起诉到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七名未成年的同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事发至起诉第一次开庭之日的9个月时间里,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无一人通过任何方式向死者家属表示哀悼慰问或安抚,更不要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法律症结和引发的思考
我们律师自2019年1月接受委托后,走访死者家属及案发现场,调查访问当时目击现场的证人,走访本案所涉七名同学的学校,前往派出所调取调查笔录,搜集七名同学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理清基本案发事实,研究适用法律法规。认为主要搞清以下几个问题:七名未成年人集结前往被害人家里的行为与被害人倒地受伤并死亡的结果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七名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侵权?又因为什么原因促使七名未成年人做出上述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
我们梳理一下本案七名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其中有三名系吴江户籍,其余四名系安徽、河南、陕西等地户籍,系跟随父母工作来吴江居住生活,七名未成年人的父母文化程度均不高,平时都忙于自己的工作。据学校反映,该七名未成年人,包括被害人的孙子(即欠钱的那位同学)学习成绩较差,不太遵守学校纪律,有欺凌同学劣迹。从庭审过程中七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发言看,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一人自责自己管教不当或孩子做得不对,也没有人说自愿承担一部分责任,反而说被害人家属起诉,损害了他们孩子的名誉,害得现在的学校劝退他们的孩子了,要求被害人家属承担责任等等。这些家长发言时自己的孩子还都在身边,不知对自己的孩子又起到什么影响了。可见这些家长平时是怎么管教自己的孩子,起到了一种什么样的监护责任?父母作为孩子人生的第一老师,平时是怎么言传身教教育孩子的?而我们的社会平时在青少年教育这个重大问题上舆论宣传起到的正面引导工作的效果如何?
三、办理思路、法律依据、办理结果
我们律师自接受被害人家属委托后,深深同情和理解被害人家属的痛失亲人的内心痛苦,经过对案情的初步分析,认为七名未成年人对案发起到一定的作用,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由是七名未成年人集结到被害人家里,造成被害人突然受惊吓倒地受伤死亡,虽非故意,但从行为方式上看,是无纪律的流氓式行为,非善良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从时间上看,先有高声叫喊敲窗踢门等不当动作,紧接着发生被害人倒地受伤的事实,两者是连贯的,这是关键点,可以认为死者是在未受事前预告也没有事前预兆而受到突然惊吓,惊惶失措而倒地受伤致医治无效死亡这一个法律事实。但因门窗关掩,实际情况何无法揭示,且死者年岁较大,可以减轻致害人的部分责任。
我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七名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与被害人倒地受伤致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由七名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苏0509民初1520号],在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七名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并结合被害人的病史记录及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七名未成年人承担本案20%的赔偿责任,判令七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9244.4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且七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已经履行赔付义务。
四、案例点评
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是公正的,给了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的说法,但是,我们律师认为,判决赔付的比例还是偏低,认为由受害人承担30%到40%为宜,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抚慰被害人家属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有利于将此案例作为典型案例,教育大家,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都能深受教育,从中引以为戒,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本案的教育意义,我们律师认为,主要还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重视不够。从本案来看,家庭教育实际上是最重要的一环,这一环如果出了问题,必将影响到日后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本案中,七名未成年人的父母本身所受的文化教育程度不高,自身缺乏一定的素养,平时对孩子的教育不重视,甚至教育不当;又都在忙于工作,无空暇时间与孩子交流接触,不重视言传身教,不能及时发现孩子的最初的不良言行的苗头,等等。因此,怎么样教育孩子,成了一个社会普遍性关注的问题,需要大家共同的长期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