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刘健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王一因为生意需要,向李二借款20万元,承诺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若到期不还,按照月息5%支付利息。李二对王一有点不放心,要求王一提供担保,王一找到好友陈某,让陈某在借条中的保证人处签字。李二当场通过手机将借款20万元转账给了王一。借款到期后,李二找王一要求还钱,王一以手头紧张为由,让李二缓缓,后来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了,但李二未保留曾向王一催讨借款的证据。2018年1月,李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一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月息5%支付利息,保证人陈某对王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王一、陈某委托律师应诉。王一方答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已经超过法律上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王一有权不归还,且借款约定的利息过高;陈某方答辩称,本案已经超过担保的期限,陈某不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2.借款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利息多少是合法的?
3.保证人陈某应否承担归还借款义务?
【法律分析】
1.本案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王一应当归还借款。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约定的归还借款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到期王一未归还,当时李二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起算。当然,诉讼时效也可以中断、中止,但李二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李二在起诉时已经超过两年时间。但是,《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规定已被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所修改。《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民法总则》施行时本案诉讼时效尚未满二年,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2.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应予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年利率6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于超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3.本案中陈某不再承担归还义务。
本案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是有期限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李二应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陈某承担保证责任,但李二未在该期限内向陈某主张权利,陈某免除了保证责任,不再承担归还义务。
【典型意义】
当前民间借贷比较活跃,但是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特点。民间借贷看似简单,其实比较复杂,存在很多问题。往往民间借贷中形式不规范,利息约定不合法,甚至存在利息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赌债、还款后未索要收条、未收回借条等情形;在新形势下又存在为了非法利益,假离婚、伪造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等情形。这就要求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懂法、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分析,让当事人知悉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以最大程度维护权益。律师提醒:
1.债权人应保留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2.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汽车等做抵押(注意需要办理抵押登记),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3.谨慎签名,慎当保证人。
【延伸阅读】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如,约定归还时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若超过三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则诉讼中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双方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两者的区别: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利要求债权人先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还,债权人必须得去诉讼或仲裁并胜诉,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还清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须先执行债务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债务人偿还债务。